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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会计学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2012-03-29 00:01:01
山西省会计学会
原创
3615
(2005年12月30日晋会字〔2005〕19号)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会员管理,根据《山西省会计学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会的个人会员分为:会员和高级会员。
第三条下列人员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一)遵守财经法规和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二)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
(三)具有助理会计师职称或从事会计教学和科研的人员,以及在高等院校就读的会计类硕士研究生;
(四)获得省财政厅表彰的“会计标兵”和“先进会计工作者”;
(五)国有和民营企业财务机构负责人;
(六)政府部门、中介机构等从事会计及会计管理工作且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的人员。
第四条申请成为本会会员,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一)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个人会员申请表》;
(二)由本会理事或者单位会员推荐;
(三)经本会秘书处审查通过后,发放《山西省会计学会个人会员接受通知书》,同时颁发《山西省会计学会会员证》。
第五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通过会员代表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学术研究活动;
(三)免费获得《财会纵横》、《山西会计管理工作信息》及其他有关内部资料;
(四)免费参加本会与有关单位联合举办的招聘会;
(五)优先或免费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计人员系列培训;
(六)优先向会计人员需求单位推荐;
(七)优先刊登向本会期刊提交的学术论文、研究报告等稿件;
(八)优先获得本会的各种奖励及向省财政厅、中国会计学会等有关部门推荐奖励的机会;
(九)表现突出且符合条件者,优先获得本会向高级会计人员评审工作委员会推荐的机会;
(十)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向本会报告有关学术活动情况,提交学术论文、调查报告、专著等研究成果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向本会交纳会费,一般每年60元,高级会员每年100元。
第七条下列人员可申请成为本会高级会员。凡本会会员,会龄在三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本会两名理事或分支机构、团体会员推荐,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即成为本会高级会员。
(一)本会会员,具有教授、副教授、研究员、副研究员或高级会计师职称且任职3年以上者;
(二)本会会员,在省内外会计界、学术界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对本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会计专家、学者;
(三)受财政部表彰的全国杰出会计工作者和财政部、省财政厅组织培养的会计领军人才。
第八条高级会员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重大学术活动,受学会聘请作学术报告、举办学术讲座、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授课。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调研、论证、咨询、评审、鉴定等工作。
(三)代表本会参加国家和省际间的学术交流。
第九条本会实行年检制度,每年3月31日前对上年度个人会员履行本会规定义务的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凡遵守本会章程,履行规定义务的个人会员,通过年检,由本会发给年检证明。
年检不通过者,撤消会员资格,并予以公布。
第十条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年检不予通过:
(一)不遵守本会章程,不执行本会决议,损害本会合法权益;
(二)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本会会员经本人提出申请可以退会。
会员不交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一年以上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违犯本会章程,经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会员工作单位、通讯地址等变动时,应及时函告本会秘书处。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山西省会计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山西省会计学会2004年10月27日颁布的《山西省会计学会个人会员申请条件》(晋会字〔2004〕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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