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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会计学会单位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2012-03-29 01:11:00
山西省会计学会
原创
3240
(2005年12月30日   晋会字【2005】 19号 )

    第一条为规范单位会员管理,根据《山西省会计学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单位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一)各市会计学会;
(二)省直部门会计学会;
(三)高等院校的会计系(院、部)、经贸系(院、部);
(四)企事业单位财务处(部);
(五)有志于会计理论研究且按规定交纳会费的其他社会团体。
第三条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一)申请入会的单位向学会秘书处或专业分会提出申请,填写《单位会员申请表》,提供申请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相关资料,申请单位详细介绍材料;
(二)经本会秘书长会议讨论通过,成为本会单位会员,并报学会常务理事会备案;
(三)发放《山西省会计学会单位会员接受通知书》,同时颁发《山西省会计学会单位会员证》。
第四条单位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通过会员代表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学术研究活动;
(三)免费获得《财会纵横》、《山西会计管理工作信息》及其他有关内部资料;
(四)优先刊登向本会期刊提交的学术论文、研究报告等稿件;
(五)优先获得本会的各种奖励及向省财政厅、中国会计学会等有关部门推荐奖励的机会;
(六)可要求本会承接咨询服务,并享受优惠;
(七)可要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与交流活动等;
(八)可要求本会提供对学术成果的论证与评价;
(九)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单位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向本会报告有关学术活动情况,提交学术论文、调查报告、专著等研究成果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受省会计学会委托发展省会计学会个人会员并做好会员的管理工作。
(五)按规定向本会缴纳团体会费,其中:事业单位每年800-1000元,中小企业每年1000-3000元,大型企业每年3000-5000元。
第六条省会计学会与单位会员的关系是业务指导关系。前者通过以下途径对后者进行业务指导: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召开年度工作会议;
(二)制定长期科研规划和组织各种学术活动;
(三)编发简报;
(四)召开学会工作经验交流会或理论研讨会;
(五)派人参加单位会员举办的重要活动;
(六)向有关部门反映单位会员的意见、要求、呼声和困难。
第七条单位会员通过以下途径接受省会计学会的业务指导:
(一)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会议或经验交流会;
(二)参加省会计学会召开的工作或经验交流会;
(三)参加省会计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条本会实行年检制度,每年3月31日前对上年度单位会员履行本会规定义务的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年检不通过者,撤消会员资格,并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年检不予通过:
(一)不遵守本会章程,不执行本会决议,损害本会合法权益;
(二)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本会单位会员经单位提出申请可以退会。
单位会员不交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一年以上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单位会员如违犯本会章程,经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单位会员通讯地址等变动时,应及时函告本会秘书处。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山西省会计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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